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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偷税的“套路”是什么?

偷税或可入刑

“阴阳合同”一般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颖告诉南都记者,范冰冰是否涉嫌逃税问题,仍有待税务部门核实,但以往确有明星通过“阴阳合同”偷税的案例。

刘颖表示,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或有可能触犯刑法。

她分析,当前,明星和另一方签订协议大多都是税后合同,虽然税款大多由另一方承担,但为了躲避税务局的征税,另一方往往拿出与明星签订的金额较小的合同缴税,明星往往即便知情也是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明星也负有相关责任,“这等同明星也参与了对税务机关的欺骗。”

刘颖表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这个在征管法上称之为“偷税”,在刑法中则称之为“逃税”。“一般而言,逃避缴税行为一定涉及‘偷税’问题,然后,再根据偷税金额占整体应纳税款的比重来看是否触犯刑法,是否构成‘逃税’,原来规定一般比重超过10%,如今规定超过30%,便会触犯刑法。”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作出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颖对此解释,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初犯,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可免于刑事处罚,但如果是第二次就可能涉刑。

南都记者了解到,存在“偷税”行为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补缴税款,交纳滞纳金、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还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明星常通过签税后合同来避税

刘颖也告诉南都,明星通过“阴阳合同偷税”背后的动因之一,是由于明星群体属于高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相对较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征收方法为: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2万元到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因此,明星会想方设法避税。

比如,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将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还有的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工作室,包括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甚至有的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明星签订“阴阳合同”的另一个因素,是考虑以此绕过广电总局的限薪令。此前广电总局曾要求:明星成本在电视剧总预算中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30%,要严防超大合同出现。在实践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订立多份合同,以此绕过上述限定。

不过,刘颖也向南都指出,采取签订税后合同来“避税”,将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不过,税后合同并不能让明星免除偷税应承担的责任。

她举例,上世纪80年代,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因偷税漏税被媒体报道,引起全国公愤,毛阿敏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

刘颖分析,该事件之所以涉及偷税争议,并非明星故意避税,而是企业并没有按照毛阿敏的实际劳务费进行缴纳。

本文来源:【广东检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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