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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森新闻云综合报导,苗栗县一名13岁国中少女前年9月在KTV认识4名20多岁男子,众人唱完歌以后,又到车上饮用不明饮料,接著上汽车旅馆与其中2人发生性关系;之后不久,少女又被朋友带去另一间汽车旅馆,又与2人发生性关系;隔月又在停车场的车内与1男发生性关系。4名男子因与未满14少女性交,被检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诉。

根据判决资料指出,被起诉的4名男子A、B、C、D都为20多岁成年人,其中A、B两人是在前年9月于KTV与13岁少女认识,并在唱完歌之后带少女到A的车上饮用不明饮料,随后到苗栗县后龙镇的一间汽车旅馆,A、B两人都在少女的同意下与她发生1次性行为,同行的一位证人表示,少女喝下不明饮料以后,就开始呻吟,还说想要,动作看起来很不舒服,A、B问她怎么了,她就说想要,所以A才带她到汽车旅馆。

KTV之夜不久后的某日,晚间22点多,A、B的的朋友C跟少女在苗栗县铜锣乡的一间汽车旅馆等候A、B,等候期间,C在征得少女的同意之后,先将生殖器放入少女的口腔,之后又进入少女阴道,与她发生1次性行为。隔天早上,A、B来旅馆接少女时,B先是给少女饮用毒咖啡,等药效产生,开始呻吟后,又把手指插入少女的生殖器,之后和少女发生1次性行为。

D是A的友人,他在前年10月某天凌晨,与A及少女去苗栗县大千医院探望友人,但因天色较晚,A要求D帮忙把少女送回家。不过D竟把少女载到苗栗市某个停车场,在少女的同意下,和少女发生1次性行为。

因为少女当时未满14岁,因此与她发生性关系属于妨碍性自主,虽然有被告表示,看不出少女几岁,以为她是高中生;但审理结果认为,4位男子都已经成年,且进入社会工作,有相当的社会经验,就算不知道少女确切年龄,但也应该能判断出她是国中生,年纪还很小,其等辩称不知少女未满14岁云云,不外系避重罪就轻罪之卸词,均不足采信。4人中有2人被处有期徒刑2年,可缓刑4年、1人因与少女性交2次,被处2个有期徒刑3年4月,应执行3年8月,1人则被处有期徒刑3年2月。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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