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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到2027年

2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

至少设立1个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1个

所设专业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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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印发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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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最新通知:事关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纲要和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满足残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需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特教特办。制定《设置标准》是拓展特殊教育学段服务,推进特殊教育向高中阶段延伸,满足残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需求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统筹规划和条件保障,加大政策、资金、项目倾斜力度,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特别扶持,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力争到2027年,2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二、实行分类设置。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残疾学生结构分布、地方产业特色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区域内不同类别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鼓励各地特殊教育中职部(班)与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合作办学,积极探索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

三、加强规范管理。申请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学校,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办学行为,切实提高中职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福建省教育厅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特殊教育中职部(班)设置标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健全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推进特殊教育向中职阶段延伸,满足残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及《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对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学生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特殊教育中职部(班)。

第三条  【设置原则】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遵循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办学规模】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办学规模应满足当地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结合地方产业和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1个,所设专业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五条  【基本办学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具备与办学规模、专业教学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校园校舍,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设立中职部(班),首先应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要求。

第六条  【教学用房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分别应达44m2、61m2。暂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置其他专用教室的,可与学校相应功能用房及设施设备共享共用。

第七条  【实习实训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有与开设专业相适应、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每个专业应有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与设置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的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和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教学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根据职业教育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地方产业和就业市场需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课程,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注重实践性教学,教学学时一般应达总教学学时的50%左右。

第九条  【管理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根据残疾学生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职业教育规律的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师资要求】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具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教职工编制按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予以配备。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按师生比1:15左右配备。“双师型”教师不低于专业课教师数的50%,学校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特殊教育中职部(班)教师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待遇保障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执行。特殊教育中职部(班)教师可选择中职学校讲师系列评聘职称。

第十一条  【办学经费】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举办者投入为主,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落实。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省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承担。地方应充分考虑特殊教育中职部(班)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出多等实际情况,加强经费保障,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资源中心(教室)】 设立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应配有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根据残疾学生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等,为学生提供职业能力评估、个别化教学指导、考试辅助和转衔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学生注册中职学籍,学籍管理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管理】 特殊教育中职部(班)学生可不参与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由举办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合格的颁发中职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执行要求】 本标准的主要指标作为各地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中职部(班)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第十六条本标准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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