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长鸿高科(605008.SH)1月16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长鸿高科于2020年8月21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为4,6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54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颜承侪、蔡锐。
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8,484.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547.11万元。长鸿高科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
长鸿高科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582,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1日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验资报告。
长鸿高科上市以来2次募集资金共计53,484.47万元。
2020年至2024年,长鸿高科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02亿元、1.85亿元、1.80亿元、9500.95万元、9422.29万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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