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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1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存在争议,但应进行必要的规制

作为虚拟空间,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人负有安全义务,是法律界探讨的前沿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2直播平台与吴永宁坠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花椒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吴永宁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花椒直播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花椒直播不仅对吴永宁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直播平台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与吴永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3自甘冒险规则能否减免花椒平台责任?

花椒平台并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吴永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花椒平台并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对于其主张吴永宁系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免除直播平台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吴永宁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花椒平台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宁过错情节、花椒直播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其应当承担的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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