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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适用新的费用减除标准(通常说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

根据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新税率表拉大了3%、10%、20%三档中低税率的级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将依照新的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决定,新个税法规定的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等措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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