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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受贿、破坏选举一案,对被告人王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阳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用于破坏选举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阳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鞍山市委副书记、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及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建设、职务调整、当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1万余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王阳为当选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采取给予人大代表财物的方式进行拉票,并利用担任中共阜新市委书记等职权和影响,直接或通过他人向人大代表打招呼等方式拉票,其拉票、贿选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贿赂、打招呼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王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阳简历

1975年08月—1978年09月,辽宁省大洼县榆树农场知青

1978年09月—1979年09月,鞍山市玻璃厂工人

1979年09月—1983年08月,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学习

1983年08月—1984年01月,鞍山市干部进修学院教师

1984年01月—1985年10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综合处干事

1985年10月—1986年12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

1986年12月—1988年03月,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副处级)

1988年03月—1990年02月,鞍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1990年02月—1993年08月,鞍山市冶金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93年08月—1993年11月,鞍山市政府政研室主任

1993年11月—1994年05月,鞍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1994年05月—1996年06月,鞍山市旧堡区委书记(1993年09月—1996年03月,在东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6年06月—1999年03月,鞍山市千山区委书记

1999年03月—1999年09月,鞍山市委秘书长(1996年09月—1999年06月,在辽宁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1999年09月—2003年04月,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3年04月—2004年08月,鞍山市委副书记

2004年08月—2007年02月,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7年02月—2008年02月,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正厅级)兼省委政研室主任

2008年02月—2009年01月,抚顺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年01月—2010年08月,抚顺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08月—2011年01月,鞍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1年01月—2012年01月,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年01月—2013年01月,阜新市委书记

2013年01月—2016年03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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