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国内频道>国内新闻
分享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新增“非现场方式稽查”,制定了简易程序,明确“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开展稽查”发现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稽查单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单位反馈稽查结果。

稽查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对执法行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施内部纠错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相比《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如下变化:在稽查内容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此《办法》将稽查内容规定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执行生态环境执法相关政策制度情况等。

在稽查责任体系上,《办法》的修订着眼于“内部监督、纠错容错”的工作定位,按照“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执法稽查工作。《办法》新增了妨碍稽查的责任追究规定,强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责任认定的合理考虑因素,新增了容错纠错、尽职免责规定,明确了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7种情形。(记者 张维)

责任编辑:赵睿

       特别声明:本网登载内容出于更直观传递信息之目的。该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该内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请及时与ts@hxnews.com联系或者请点击右侧投诉按钮,我们会及时反馈并处理完毕。

最新国内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共享共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