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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拟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其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于2018年8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期间,关于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及分担等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中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中,多方认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对此,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收养方面,草案二审稿在之前规定收养人的四项条件基础上,增加一项条件,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同时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草案二审稿同时还提高了涉及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并完善了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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