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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5月23日发布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西安利之星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被依法处以罚款100万元。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认为,西安利之星销售给女车主的奔驰CLS300型号轿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此外,西安利之星隐瞒发放贷款的条件和时限、起息日期、车辆真实交付日期等重要信息,且在投诉人实际已获得奔驰金融相应数额贷款的情况下,未告知投诉人真实情况,仍为投诉人提供无需必要的垫资服务并收取垫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称的“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决定对西安利之星处以罚款100万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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