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信息公开等多方面设立新规。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北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新规还要求,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都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信用状况良好。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对校长以及管理者提出明确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聘和解聘,但同一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并且还要求学校1/3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而校长必须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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