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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大网10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69件法律草案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第61个项目,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将迎来专门立法。(9月11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多发,个人信息保护逐渐进入立法视野。起初,学界主张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由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律属性还存在较大争议,统一法立法模式流产,转而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性立法及单行规定。《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如是。

然而,正因为这一系列的原则性立法及单行规定的存在,使得我国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要彻底解决信息泄露问题,除了从源头上加强安全防护,不断修补网络漏洞,防止信息外泄,更关键的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即: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法治的文明,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也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抓住网上公民个人信息“裸奔”契机,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层面发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显法治文明的价值。

就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伴随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日益威胁着人们的隐私、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还容易破坏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滋长各类犯罪、危害社会稳定,甚至引发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危机。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更好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立法在经营者信息安全义务规制方面已有很大进步,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仍显不足。首先,对于经营者在何种情况、多大程度、多长期限以及如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应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可操作性。其次,经营者也应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实现信息安全技术防护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同步发展。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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