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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建安公司”)觉得冤。

湖北省武穴市法院在受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判决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强制执行时,让该公司承担了700万余元的全部债务,然而,判决被撤销后,这笔钱却难以追回。

7月28日,淮化建安公司总经理姜卫星告诉澎湃新闻,按照规定,诉讼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武穴法院并无管辖权,“我们是无故受到牵连的,这个案子是挂靠我们公司的孟某与他的债权人崔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武穴法院违规强行审理案件,实际上剥夺了我们向高院上诉的权利。”

淮化建安公司上诉后,湖北黄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公司又向湖北高院申诉。湖北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定淮化建安公司在这起经济纠纷案中无责任,并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

2015年12月23日,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此前该公司被强制执行的700余万元进行回转,但这笔钱款至今仍未能追回。2016年7月29日,武穴法院负责该案执行法官毕万成在电话中表示,关于此案的执行进度不便透露。

武穴市检察院2016年2月做出的通知书显示,淮化建安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决定受理。

“欠款”未还,巨额资金被冻结

姜卫星说,因为700余万元被强制执行,淮化建安公司快被拖垮了,而这笔钱本不该由该公司承担。

2010年,孟某在一公路建设项目中中标,因没有资质而挂靠在淮化建安公司承建这一工程,淮化建安公司作为施工方与建设方签订了合同,孟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筹措资金进行施工。

姜卫星告诉澎湃新闻,在招标和施工期间,孟某向崔某借款共计400万元,双方签订借据,孟某承诺到期连本带息清还。

因孟某并未按照约定如期还款,崔某遂将孟某及淮化建安公司诉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姜卫星说,开庭前,武穴法院就已冻结了淮化建安公司账户里的800万元作为保全金。

2012年12月31日,武穴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限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返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淮化建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某与崔某的债务纠纷本息共计700多万元,这些钱后来都让我们公司承担了。我对武穴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存在质疑。”姜卫星说,按照湖北省当时实行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规定,诉讼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武穴法院并无管辖权,我们曾在2012年10月30日向武穴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

判决撤销,700余万元执行款难回转

澎湃新闻查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湖北省部分)发现,其中规定,诉讼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淮化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出上诉。2013年9月18日,黄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过后,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据该院书面文件显示,2013年11月13日,武穴法院从淮化建安公司账户中将此前冻结的800万元扣划,同年11月22日,崔某在武穴法院钱物返还中心领取了7363068元执行款。

姜卫星说,《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他当时并未见到。法院将这两份法律文书通过快递寄出,他们收到时钱已经被划走5天。

据快递单显示,淮化建安公司收到这份快递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

随后,淮化建安公司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12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由孟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然而,当淮化建安公司向武穴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时,负责执行的法官表示,崔某已将资金转移,已无能力给付这笔资金。

姜卫星说,从2012年10月9日800万元被冻结到现在已有快四年,公司几乎快被这笔钱拖垮了。

越权管辖?律师质疑一审程序违法

对于管辖权的质疑也曾是淮化建安公司的上诉理由,湖北黄冈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曾表明,孟某与崔某曾书面约定由武穴法院管辖,且“本院指定武穴法院受理本案,据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合法”。而湖北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表示:“孟某与崔某书面约定由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亦指定该院受理本案,于法有据。”

澎湃新闻在黄冈中院做出的一份(2012)鄂黄冈中立民函字第00021号文件中看到,该院批示同意原告崔某诉被告淮化建安公司及孟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由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理。

淮化建安公司的代理律师武新春称,这份文件是建安公司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后,武穴法院出具的,文件下方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而一审开庭审理的时间却是2012年11月28日,“这份文件是事后补的”。

对于崔孟二人曾约定案件由武穴法院审理一事,武新春表示,这一约定是借条中出现的,“但其中只是针对地域管辖权,而关于级别的管辖权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况且淮化建安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一方并未出现在这份约定当中,二人此前的这份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不管是中院的文件还是崔孟二人的约定,都不能证明武穴法院在开庭时具备对案件的管辖权,我们始终认为案件一审程序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淮化建安公司现在的窘境。”

检察院决定监督执行

武穴法院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目前涉案的700余万元执行款的回转问题又进展如何?7月29日,澎湃新闻致电武穴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苏玉广,对方表示“没有时间接受采访”便匆忙挂掉电话。而该院执行庭受理该案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法官毕万成表示,关于此案的执行进度不便透露。

目前,淮化建安公司已向武穴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武穴市检察院做出的通知书显示,该案已于2016年2月1日决定受理。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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