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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流卸货点重复收取卸货费,日前,松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444元并处以人民币6000元的罚款。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针对物流行业重复收费的案例。

近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某卸货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向收货人收取卸货费的行为。因目前为止对物流行业卸货费用的收取及标准无相关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在查询多个部门后,致电该卸货点运货单上的发货公司查询,获悉寄货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的运费中均已经包含卸货费用。执法人员随即发协助调查函至若干家发货公司,几日后收到协查回复证明事实,当事人承认物流公司向寄货人收取的运费或者运费由收(提)货人支付时货运单上写明的运费已经包含卸货费用。因此,卸货点从中对收货人收取的卸货费用为重复收费。通过查获的收款收据统计,当事人向收货人收取的卸货费用达1.4万余元。

(蔡丽娟 张淑娇)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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