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竟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此,苏某付出了惨重代价,不仅要面临危险驾驶罪与前罪赎罪并罚的惩处,而且原判决中宣告缓刑部分被撤销,收监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苏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在地图中查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然而,2016年4月19日晚,仍处在缓刑考验期的苏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至建阳区民主北路建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经检测,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6mg/100ml,已超过了醉驾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且苏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对苏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日,并处罚金1500元。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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