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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15日、2008年4月7日分别被福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其又因酒后伤人,寻衅滋事再次获刑。

2016年5月19日20时许,李某发在福安市溪柄镇港里村的住处内饮酒后,到该村桥头处追赶一只狗,路过桥头树下时,因踢踹停靠在该处闽A22T01轿车的车门,与该车驾乘人员谢某雄、谢某伟、林某兴发生争执、扭打。

随后,李某发便到该村林某旺家中拿来一把菜刀追赶谢某雄等人,因谢某雄等人驾车离去报复未果。期间,菜刀被林某旺拿回。于是,李某发又回到桥头处,并抓握同村人高某容的手腕、手掐高某容的脖颈,后被人劝开。

之后,李某发想到平常其看不顺眼的该村村支部书记吴某兴,便从吴某雄家中拿来一把菜刀,闯入该村里村吴某兴的家中,朝吴某兴头部砍了一刀,致吴某兴右侧额区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兴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酒后逞强耍横,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黄才嘉)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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