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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体育局开展游泳场所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在检查安全员的配备情况。

8月5日,继宁德市卫生部门开展游泳场所水质卫生检查后,宁德市体育局对全市公共游泳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据了解,此次检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公开水域的界定范围的天然游泳场,包括公共游泳场所含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和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宁德市体育局组成巡查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查20个游泳场所,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当天下午,记者随同宁德市体育局检查人员先后前往蕉城区的蕉城区体育中心、麒麟寨、天然居三家游泳经营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人员现场对是否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是否按标准配备救生员,是否配备标准的安全设施,是否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公示,是否按规定数量控制入场游泳人数,是否按规定开展游泳培训等项目指标进行检查。

检查中特别审查了救生人员的数量和从业资格。据宁德市体育局群体科工作人员介绍,安全员的数量和专业程度是确保安全的核心因素。“安全员从业资格考试是通过严格选拔的,如25米游泳男性需在20秒以内、潜水贴池20米,需要掌握救人的姿势方法、文化考试,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急救技能。但是目前整体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待遇低、从业时间季节性变化大,游泳场所的安全员配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

从当天3家游泳场所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救护观察台、深浅水区的标示牌,以及安全防护器材和急救物品等都有按照要求配备,同时也都建立相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此次检查工作将持续到8月20日,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共游泳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法相应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处罚。省体育局将于8月下旬对全省范围内进行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此外,为做好漂流场所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办经营漂流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记者 张文奎 见习记者 缪星 文/图)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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