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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宁德市民政局获悉,今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宁德市民政局近日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合作开展研讨会禁止收费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将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等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按照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旅游

办法明确提出,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该办法还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违规或被撤销登记

今后,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丽晶)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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