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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怎么休?生育津贴怎么算?子女数又该怎么数?……新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否已在宁德市落地,又将如何执行,成了市民们关注的焦点。3月7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宁德市将严格按照省卫计委的规定来执行新修订的《条例》,并且该《条例》在宁德市也已开始实施。

焦点一:婚假产假怎么休?

已休完的不再延长 正在休的执行新规

据悉,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执行。

产假最少158天 具体天数由双方协商

《决定》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是按照158天~180天执行,那么,究竟每位妈妈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呢?

据悉,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不得少于158天。而且,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不得以本单位相关规定尚未修改、尚未知晓、尚未通知等理由不遵守新规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焦点二:生育津贴怎么算?

顺产可享98天生育津贴

根据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由负责生育津贴发放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焦点三:超生的怎么处理?

“全面两孩”实施前超生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据悉,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超生的,依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焦点四:子女数怎么算?

双方再婚前已生育子女均列入统计

据悉,《决定》中所称的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育、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再婚前已经生育的子女,均要列入子女数的统计。

比如,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孩子,另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

焦点五:生育二孩要退还独生子女奖励吗?

已享受的不退还

那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还给奖励吗?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又再生育的,奖励需要退回吗?

据悉,这个问题,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说,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放弃再生育和落实二女绝育措施的家庭不再给予奖励;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相关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2015年及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其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此前已享受奖励优惠的不退还。(记者 吴宁宁)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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