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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源头上防范开发贷资金被违规抽离的风险,确保开发贷与预售资金均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从而保证项目顺利竣工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维护购房人等多方合法权益。

不得一次性发放开发贷总额

据悉,目前房地产业实行预售制度和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开发贷”)制度并行。按相关规定,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由住建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共同监管;开发贷由开发贷银行监管(或委托监管)。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预售资金和开发贷监管各方信息未共享、监管未联动,导致部分项目出现预售资金和开发贷重叠发放,造成本应专项用于工程建设的开发资金被违规抽离,进而引发建设工程停工或烂尾、商品房无法办证等风险隐患。

根据此次我市出台的新政,开发贷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逐批发放开发贷,特别是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开发贷总额一次性发放,严防被挪作他用。贷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开发企业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向住建部门如实报告开发贷情况(如:贷款性质、抵押状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等),提交企业征信报告、开发贷合同及开发贷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经核查,开发贷资金未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的,或未办理抵押备案的,我市住建部门将不予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书面告知原由并责令整改。

预售金满足建设需求的将暂停发放后续贷款资金

根据《通知》,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开发贷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住建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贷款人属漳州辖区外金融机构的,应委托注册在漳州辖区内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

同时,我市还进一步加强与贷款人信息共享互通。根据《通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住建部门与贷款人应加强信息共享互通,贷款人应根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情况发放贷款,若预售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则停止发放后续贷款。准许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避免预售资金与开发贷重复拨付或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阻碍拨付预售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规定,开发贷未结清的,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外资金时,应将开发贷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将额度外资金转入其中。

同时,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预售项目,我市将重点核实项目开发贷归还情况和抵押状况,抵押解除前不予撤销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政规定,贷款人不得阻止或延误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从而确保项目正常推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李友力)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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