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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导报记者从漳州市人社局处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其中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较此前提高了220元;漳州市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较此前增长70元;漳州市云霄县、南靖县、诏安县、平和县、华安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70元,较此前增长190元。此外,此次调整中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其中漳州市龙文区和芗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漳州市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6元。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据统计,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导报记者焦修博)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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