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诏安一男子持杀猪刀抗拒执法 自首后被判七个月
海峡网12月17日讯(东南网记者 刘龙 通讯员 吴惠煌 沈毅)不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暴力手段妨碍、阻止法院干警执行,是触犯法律、严重亵渎法律尊严的行为。近日,诏安法院审理了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7月9日上午,因沈某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诏安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诏安县白洋乡阳山村市场准备对沈某执行拘留。沈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工作,当法院执行人员要将其强制带走执行时,沈某持两把长约38cm的杀猪刀挥舞、威胁并谩骂在场人员。法院执行人员陈某等三人的手指均被刀刮伤,沈某趁乱逃离现场。8月13日,沈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陈某等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但沈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刑事处罚,诏安县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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