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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十大交通乱象”相关处罚标准:

1.汽车违停:机动车在道路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省办法67条第9项,处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依据省办法68条第2项,记3分,处150元罚款。

2.“加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依据省办法68条第15项,记2分,处150元罚款。

3.汽车随意掉头: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依据省办法第68条第2项,记3分,处150元罚款。

4.电动车不按道行驶:超标电动车(黄牌)不按道行驶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处100元罚款,在过渡期后处200元罚款。合标电动车(绿牌)不按道行驶视为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依据省办法39条第2项,处20元罚款。

5.电动车逆向行驶:超标电动车(黄牌)逆向行驶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处100元罚款,在过渡期后处200元罚款。合标电动车(绿牌)逆向行驶:依据省办法64条,处20元罚款。

6.电动车闯红灯:超标电动车(黄牌)闯红灯,依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在过渡期内处100元罚款,在过渡期后处200元罚款。合标电动车(绿牌)闯红灯视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处20元罚款。

7.三轮车违规上路: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据省办法70条第3项,记12分,处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依据省办法71条第1项,处300元罚款,扣留车辆,可以并处15天以下拘留。人力三轮车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依据省办法64条第3项,处50元罚款。加装动力装置,依据省办法64条,处20元罚款,并收缴装置。

8.行人跨越护栏、随意横穿道路: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依据省办法63条,处10元罚款。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依据省办法63条,处10元罚款。

9.商家占道摆摊:由城管执法局依据相关条例处罚。

10.恶意占用停车位: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依据省办法74条第13项,处1500元罚款。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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