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厦门日报讯(记者 袁舒琪)已批的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土地用途。近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土地用途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通知》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不突破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计容总建筑指标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已批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以申请调整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调整如何办理?《通知》指出,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应按规定履行申请、部门审查、专家论证、公示、政府研究及供地审批等程序。其中,在提出申请环节,集体经济组织应持经依法讨论决定后的调整方案,包括拟调整用途、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申请。
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还应按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人防、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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