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化落户条件 租房也可落户
新政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东南网10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在厦门租房,满足条件也可落户。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优化后的落户条件有三种类型。
(一)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厦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三)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通知》同时明确了落户规则,符合上述三种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此外,《通知》中所称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厦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通知》还规定,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申请落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和落户工作。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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