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吴君宁)市科技局近日印发《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办法》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据了解,新《办法》修订了新型研发机构分级及部分认定条件,将原本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重大研发机构”两档改为“重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重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新增基础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共三档。
新《办法》优化多元化扶持方式,将补助范围从设备投入扩大到研发投入。绩效评价及奖励由原政策仅对重大研发机构扩大至重点研发机构,评价周期由每两年调整为每年,对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按综合产出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绩效奖励。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新《办法》将新型研发机构分为科学研究类、成果转化类及研发服务类,并将在后续绩效评价中进行分类评价。新《办法》还支持主动布局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基本建设经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营经费、绩效奖励等方面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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