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
2026年1月16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九号
《泉州市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促进条例》于2026年1月16日经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筛查和诊断
第三章 康复和教育
第四章 保障和支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改善孤独症儿童成长发展环境,保障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康复教育、保障支持以及相关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孤独症儿童,是指患有孤独症谱系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家庭和机构各尽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以早发现干预、医康教融合为重点的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关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日常工作由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孤独症儿童的筛查诊断、医疗康复服务以及信息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孤独症儿童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评估安置以及融合教育推进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做好困境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适龄孤独症儿童的技能培训和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领域的人才引进、培养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孤独症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应当关爱、鼓励、帮助孤独症儿童,为孤独症儿童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创造包容、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支持以孤独症儿童关爱联盟、孤独症儿童关爱专项基金、孤独症儿童关爱网络服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发展社会关爱服务力量。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宣传教育,普及孤独症科学知识和关爱政策,树立全社会尊重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公益宣传。
每年四月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主题宣传月。
第九条 鼓励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交流与合作,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技术,提升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筛查和诊断
第十条 支持开设医学专业或者从事医学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医疗等机构开展孤独症谱系障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研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筛查诊断网络: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初筛,应筛尽筛;
(二)县级妇幼保健院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复筛;
(三)市妇幼保健院等具有孤独症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诊断。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评估、整合、调配医疗资源。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公布孤独症诊断医院和诊断医生名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参与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活动,可以自主选择筛查诊断的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孤独症诊断能力建设,为孤独症儿童就近获得专业评估与诊断提供便利。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承担筛查诊断职责的医疗机构应当简化孤独症儿童就医流程;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对疑似孤独症的儿童进行筛查诊断;对确诊孤独症的儿童,向其监护人说明康复救助政策,并根据监护人意愿及时转介至康复机构。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民政、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卫生健康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孤独症儿童健康数字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保护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和隐私安全。
第三章 康复和教育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市妇幼保健院建立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质量控制中心,开展相关培训,指导康复机构规范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医疗康复质量控制分中心。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或者利用已有符合条件的康复、医疗、儿童福利等机构,开展公益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重点推进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的公办医疗机构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鼓励公办医疗机构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托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等机构合作服务的方式,满足0—6岁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扩大康复服务供给。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孤独症儿童家庭干预指导工作,制定家庭干预手册,开发家庭干预课程,举办技能培训等,帮助孤独症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孤独症相关知识,掌握与孤独症儿童沟通的技巧以及促进康复的方法等。
孤独症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学习家庭干预手册,参加家庭干预课程和技能培训,掌握孤独症相关知识,科学实施家庭干预。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孤独症儿童教育科学评估机制,根据市、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分类安置评估结果,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独症儿童,应当就近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接收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孤独症学生人数配备合理的特殊教育师资,并逐步完善助教陪读制度。
鼓励普通学校与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或者康复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增强融合教育师资力量。市、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当积极开展融合教育教师培训,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
普通学校接收孤独症儿童就读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接收人数核拨特殊教育生均经费。普通学校凭孤独症诊断证明,申领随班就读生均经费,具体标准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健全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扩大孤独症教育资源供给: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辖区内普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以及社会机构合作;
(二)支持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和从幼儿园至高中全学段衔接的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
(三)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为孤独症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四)鼓励推广在线教育、送教上门等方式,为无法入校学习的孤独症儿童提供康教服务。
市、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孤独症班,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相应师资和教学支持条件。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孤独症儿童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鼓励职业院校、特殊教育学校为适龄孤独症儿童开展与其身心健康状况相符的就业培训项目,提供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鼓励助残服务机构、企业等培育开发职业体验、岗位实践、就业锻炼等社会适应性公益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完善医疗、康复与教育融合服务模式,整合专业资源,建立协作机制,为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加大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关爱服务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相关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康复救助等资金及时到位。
支持探索设立孤独症慈善信托、商业保险险种等,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提供持续性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推动孤独症儿童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落实基本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加强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作用;按照规定推动更多的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等相关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层分类实施孤独症儿童社会救助,提高救助服务质量。
市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省级康复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本市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
市、县(市、区)医疗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等救助。民政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对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孤独症儿童履行收留抚养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教育等方面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孤独症诊疗、康复、特殊教育等相关领域学科,合理安排招生规模,着力培养孤独症诊疗、康复、教育专业人才。
医疗、康复、教育、托育、托养等孤独症儿童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人员在职培训,将孤独症相关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保教人员、儿童福利社工等职业培训内容。
支持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特殊教育培训。普通学校应当对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奖励或者相关待遇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孤独症儿童友好空间以及相关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等机构建设规划。
支持单位和个人举办孤独症主题书画展、孤独症儿童艺术作品展等活动,提高社会对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注、理解和接纳程度。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孤独症儿童家庭提供临时照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成立孤独症关爱服务促进会,鼓励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支持培育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孤独症儿童家庭提供就医陪护、学业辅导、情感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市、县(市、区)社会工作部门将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领域专业社工纳入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培养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取场地租金减免、水电气优惠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的孤独症儿童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中的应用和创新,鼓励引进相关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设施设备,扶持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与推广,支持建设孤独症关爱服务大数据与公益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孤独症儿童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孤独症儿童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孤独症儿童服务机构管理和监督,规范机构场所设施建设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政策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禁歧视和侮辱、虐待、遗弃等侵害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对孤独症儿童实施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害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与反馈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残疾人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依法维护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孤独症儿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4月2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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