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蛋糕尚在商家承诺的保质期内,却出现发霉变质问题,消费者维权遭拒后诉至法院。日前,经丰泽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涉事餐饮公司当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付损失,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2025年5月7日,小杨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经营的蛋糕店,花费27.8元购买一款蛋糕。购买时,商家明确告知该蛋糕保质期至2025年5月9日,在此期间可安全食用。然而,小杨在保质期内准备食用该蛋糕时,发现蛋糕已出现发霉变质现象。
发现问题后,小杨第一时间留存蛋糕发霉照片作为证据,并主动与该餐饮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商家支付1000元赔偿金,同时退还货款。餐饮公司拒绝了小杨的诉求。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餐饮公司赔偿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餐饮公司一次性退还小杨货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7.8元,款项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好食品储存、保鲜及保质期管控工作,杜绝销售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务必仔细查看食品外观、保质期及储存条件,保留好购物凭证、商品照片等证据。若遇到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问题,可先与商家协商维权;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退还货款、支付赔偿金等权利。(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吴心兰)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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