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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福州市民因证书污损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明确:换证须更换证号,原号废止,但不影响既有抵押登记效力。依据新规,换发新证需注明“换发”字样,确保物权稳定。

近期,福州市民陈女士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咨询不动产权证书更换问题。她因证书意外污损,欲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经了解,陈女士曾以该房产为抵押物申请过银行贷款,目前贷款尚未结清,陈女士咨询能否换发新证书且保留原证号。中心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陈女士,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应当更换证号,原证号同时废止;换证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也不会影响已经设立的抵押登记。最终,登记机构依法为陈女士换发了注明“换发”字样、更换新证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证号废止,其原有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案例点睛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第4.6.1.2条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一证一号,更换证书和证明应更换号码。

《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第4.6.2.1条: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作废的,原证号废止。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记者 宋亦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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