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生意场上,催债回款是不少供货商面临的难题。很多供货方认为,除公司盖章外,让老板在欠款凭证上签字,就能形成“双保险”,公司无力偿债时可向老板个人追讨欠款。那么,法定代表人在欠款单据上签字,是否就意味着个人要连带偿还公司债务?近日,福州台江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给出了司法答案。
某贸易公司长期向某教育公司运营的食堂供应肉、蔬菜、调味品等食材,双方依托微信对接订单,按月完成对账。2025年7月,这家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郭与该贸易公司就累计货款结算出具“还款说明”,写明教育公司拖欠食材采购款39万元,约定分4期偿还。老郭在文件末尾“欠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后续贸易公司多次向老郭催讨货款未果,遂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教育公司与老郭共同偿还39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教育公司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教育公司确认拖欠货款39万元,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老郭虽在“还款说明”上签名捺印,但文书中没有“本人自愿承担债务”“共同清偿”这类债务加入的明确表述,也没有证据显示老郭使用个人账户支付货款。老郭签字仅为确认公司债务真实,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法院最终判决由教育公司承担还款义务,驳回贸易公司要求老郭共同还款的诉求。
法官介绍,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欠条、还款协议上签字,就代表个人承诺共同还款。事实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存在两种情形,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个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债务原则上由公司自行承担。债权人若希望老板个人为公司债务“背书”,必须在债权凭证中以文字明确约定债务加入、共同还款,不能仅凭主观推测。仅签字而无个人担责文字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个人愿意承担债务。
法官提醒,商事交易风险藏于细节。签订欠款凭证时,如需约定个人共同偿债,应当白纸黑字写明责任条款,同时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佐证材料,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思。交易双方提前厘清公司与个人责任边界,拟定权责清晰的债权文书,才能提供回款保障,减少商事纠纷,防止债权落空。(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杜舒婷)
责任编辑:赵睿
- 2026中国新媒体智库报告在榕发布2026-10-10
-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地方政府合作暨国际友好城市对话会于10月16日至19日在福州举办2026-10-10
- “福你就业”夜市招聘会举行2026-10-10
- 晋安共享司机之家启用 可免费歇脚、热饭、洗澡2026-10-10
- 福州举行水旱灾害防御综合演练2026-10-10
- 两场校园招聘会将走进福州大学城 分别于14日、17日举办2026-10-09
- 栾树迎来最佳观赏期!福州美出圈!2026-10-09
- 福州正式出台管理办法 支持消费“三新”试点2026-10-09
- 停止开放!福州两个公园最新公告!别跑空2026-10-09
- 国庆假期福州地铁全线网免费乘车 日均客流量达174.86万人次2026-10-09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福建“海洋文化”主题国潮文创活动国庆启幕2026-10-10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