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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男子无资质驾驶“黑校车”严重超员接送学生,被马尾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最终,该男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近日,马尾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黑校车”严重超员接送学生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5月22日11时50分,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民警在马尾区亭江镇某小学附近路口检查时,发现荆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除司机荆某某外还实载14名小学生,超载100%以上!经查,荆某某受雇于亭江镇某托管机构,在未取得校车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仍长期驾驶该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上下学。

马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荆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林旭)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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