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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修订科技创新措施,打破高校院所申报奖励的地域与签约限制,实现同等享受成果转化奖补。新政按技术交易额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旨在促进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榕转移转化。

日前,福州市修订了《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打破科研机构申报奖励差异化门槛,实现所有高校院所同等享受成果转化奖补。

据了解,此次主要修改了原《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将“合作签约院所、在榕院所、外地在榕设立的创新中心院所可领奖励”修订为“全部高校科研院所,无签约、地域、落地载体限制”。

修订后的第十二条措施为:促进高水平成果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福州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促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为10亿—50亿元的,给予0.02%奖励,超过50亿元部分,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记者 曾庆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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