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我以为隐瞒点健康情况没关系,没想到真要理赔时赔不了!”当事人老王听到判决结果后说道。
2007年,老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此后一直按时缴纳保费。2022年2月,老王领取了部分保单现金价值,同年8月,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加保。在加保的健康告知环节,面对“是否吸烟或曾吸烟”“是否有胸痛等症状”“是否有门诊检查异常”等关键问题,老王均勾选了“无(否)”,并签字声明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若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随后,保险公司同意加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提升至20万元。
真相并非老王填写的那样。早在2021年7月,老王就因胸闷胸痛就医,被检查出“右上肺结节”。2023年12月,他再次入院治疗时,明确自述有15年以上吸烟史,而此次入院的原因正是“发现右上肺结节2年余”,最终他被确诊为肺恶性肿瘤。
2024年1月,老王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遭到部分拒赔。保险公司表示,老王在加保时故意隐瞒吸烟史和右上肺结节的情况,决定解除加保部分的保险合同,仅按原保单约定赔付少量金额。老王不服,诉至福清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加保部分的保险金18万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的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相关的情况。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老王在加保时已知晓自己有长期吸烟史和右上肺结节病史却故意隐瞒,而这些信息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加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王的理赔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加保部分的合同。
法官提醒,消费者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申请加保,都务必认真核对健康告知事项,如实披露个人健康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时的隐瞒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理赔权利丧失,最终得不偿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高敏敏 林怡佳)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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