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无薪试岗”现象引发广泛关注。在社交平台上,福州一些求职者也遭遇过试岗数天后被用人单位以“不合适”等理由辞退,且企业拒绝支付工资。记者采访发现,部分求职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取得成功。福州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指出:劳动即应付薪,劳动者要注意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你明天可以不用来了。”10月的一天,从鼓楼一家托管中心下班的小李,收到同事转达的“试岗不通过”的消息,这是他试岗的第三天。当他询问报酬时,负责人称“没工资”,并解释称机构已提供餐食和培训。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以“相互选择”“体验一下”等为由,提出“试岗”,时间从三天到七天不等,但临近试岗期结束,又会以求职者与岗位“不太合适”等理由辞退求职者,并拒绝支付工资。
劳动者遭遇“无薪试岗”,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今年刚毕业的肖肖(化名)于7月底入职福州一家托管机构担任托管老师。在经历过5天试岗、6天培训、2天发传单后,肖肖进入正式试用期。在第5天晚上9时,下班路上的肖肖收到了人力资源主管以工作态度和能力不行为由的辞退信息。肖肖追问具体理由,对方回复称“有家长投诉”且其批改作业错误多。
对此,肖肖决定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她先拨打12345和12333投诉,随后前往福州劳动监察相关部门填写投诉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近日,她的账户收到了1700多元工资。
福州的司法部门也在积极发挥作用。今年,仓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2024年6月20日,孙某入职某公司,待遇为底薪4500元加奖金补贴。入职当晚,孙某就被告知其不适合销售岗,提前结束试岗期。
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既未举证证明孙某无法胜任销售岗位,也未举证证明其经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却以孙某个人性格不适合销售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公司向孙某支付1天工资207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迪律师表示,法律上没有试岗的概念,只有对试用期的规定,企业提出“无薪试岗”,实质上是故意避开法定试用期制度,将劳动者引入法律灰色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哪怕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基于明确标准与合法程序,不能以‘性格不合’‘不合适’等主观判断为由随意辞退。”
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仁涓说,劳动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官方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他提醒劳动者,如果企业要求“无薪试岗”,说明用工不够规范,应避而远之。如果不慎进入此类型企业,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注意搜集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登记表、考勤记录和工作视频,以便事后依法维权。(记者 杨玉娟)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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