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模式下,部分用工单位试图以“合作协议”模糊劳动关系,这种做法真能规避法律责任吗?近日,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形式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实际用工事实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
2023年5月,江某以全职配送员身份在某超市工作,通过App接单配送,工资由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月固定发放。同年8月,江某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却以双方签订《业务分包服务合作协议》为由,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拒绝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法院审查发现,协议未明确业务范围、成果标准等合作核心要素,反而详细约定江某的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报酬按“基本工资+绩效”按月发放,并非合作关系的“按成果结算”;江某需遵守公司及平台管理,统一车辆、着装,丧失自主决策权。
法院指出,认定劳动关系需看实际履行情况,江某的配送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需接受指挥监督,收入为固定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最终,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点睛
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依然成立:1.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新业态劳动者而言,若遭遇类似情况,务必注意留存工作记录、考勤信息、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维权。同时,用工单位只有规范用工,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田小玲)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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