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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执法人员在鼓楼区夜间巡查时,发现有工地施工,施工人员未能现场提供夜间施工证明。工地负责人解释,水泥罐车在路上出了意外,未能及时赶到工地,导致施工延误到当日22时之后。执法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郑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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