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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融资担保公司自2020年8月以来,资产比例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将该违规线索移送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后,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融资担保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点睛: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3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瑶芬)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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