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福清市某街道土地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2.85亩。发现涉案违法行为后,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该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8545元。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资萱)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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