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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2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办法》对公众关注的光污染问题进行了回应,规定以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控制亮度、音量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禁止在22时至次日7时开启,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延长。

《办法》指出,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设置商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采用电子显示屏播放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二年。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闲置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违反该法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相关广告设置人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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