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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艳芳

近日,闽侯县白沙镇某建设施工公司在未取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业许可、也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国网110千伏梅铁II路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吊车作业,吊臂与高压线直接接触造成导线损伤七股、线路跳闸。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执法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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