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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敏)小清(化名)和丈夫阿强(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因琐事被阿强殴打。小清向市妇联求助,市妇联建议她第一时间报警,后经调解,阿强写下不再家暴的保证书,但没多久又再犯,小清只得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阿强酒后再次殴打小清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市妇联立即为小清母子提供心理疏导,并鼓励小清拿起法律武器。小清终于下定决心离婚,向阿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虽采纳援助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但却驳回小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小清上诉,法援律师举证报警次数及阿强在法院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仍施暴,对小清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之外,另外判决阿强给予小清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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