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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12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廖翔 罗曼)三名男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然后出售获利。近日,他们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从2018年8月起,魏某甲租用仓山区一处民宅为营业场所,长期使用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带领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并向他人收购已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开户许可证、U盾、银行卡等材料,之后将上述材料转售给他人。魏某乙、陈某某先后受雇于魏某甲,具体负责带领他人办理并收取上述公司材料等工作。魏某甲以每套材料300元至700元的标准向二人支付报酬。

去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民宅破获该团伙,当场查获公司材料94套(含工商营业执照94张、银行卡32张)及笔记本电脑1台。截至案发,魏某甲累计收购公司材料198套,其中出售给上家100余套;魏某乙经手收取公司材料135套,非法获利约5万元;陈某某经手收取公司材料57套,非法获利约2.5万元。

近日,仓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魏某甲、魏某乙、陈某某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刑4年6个月、3年、3年,并处25000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魏某乙在庭审阶段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5万元,被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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