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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冰琳 连娜)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是永泰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近日通过线上网络直播和线下“法院开放日”的形式公开进行了审理。

据介绍,去年9月,林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8个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弹簧套,并于去年9月25日放置于永泰县某水库附近山场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同月27日,林某某手机接收到弹簧套发出的报警提示,随即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其中一个弹簧套猎捕到一只尚有气息、形似“山鸡”的鸟。

林某某将该猎物带回家中,向邻居何某甲、何某乙出示炫耀,并拍照留念,随后将猎物交由何某甲、何某乙宰杀煮熟后一起食用(该猎物处理前已死亡)。经鉴定,林某某手机中提取的鸟类动物照片属于1只雄性白鹇个体,从何某甲家中现场提取的动物羽毛属于它身体不同部位的羽毛。白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II级保护物种,核定经济价值计人民币5000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永泰法院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某某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赔偿金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相应费用。

永泰法院同时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案发地设立不少于5块保护野生动物警告牌,每月至少在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1小时。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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