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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唐棱)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三坊七巷一带巡查时,发现一辆车形迹可疑,随即上前检查。经查,该车搭载一名女性乘客从市区一小区前往省妇幼保健院,系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但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告知乘客这类无证网约车无法保证防疫消毒工作到位,乘客的出行健康安全也难以得到保障,今后出行应选择合法合规的网约车。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分别对现场驾驶员及该网约车平台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第1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列举行为包括“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列举行为包括: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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