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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发出《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试行)》,提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意见适用于以下保护类别建筑物保护修缮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包括五城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五城区范围内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等;五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等。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管理,五城区政府历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日常巡查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管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修缮责任主体。

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对于重要历史地段内历史建筑或重要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为保证工程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实施单位的资质要求。

五城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建筑应按相关保护规划进行分类保护整治,其中“保护修缮类”传统风貌建筑工程参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实施和管理,“更新改建类”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新建建筑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五城区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与该《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意见》下发之前,修缮方案已经市名城委审查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交易管理按照《意见》执行。长乐区、各县(市)、高新区参照执行。(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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