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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环保局获悉,福州市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调整了二手车迁入福州市的排放标准,在符合机动车环保车型核准目录规定的前提下,将标准从先前的国V标准降低到国IV标准。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关进口车辆发动机型号不在环保车型目录的,及车辆出厂日期在国家规定“国IV”排放标准审批日期之前的,须符合机动车出厂日期5年(含)以内(以月份为准)的要求。但是,关于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仍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国Ⅴ”排放标准。(记者 刘兴)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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