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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投诉人福州A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某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福州市某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市财政局投诉。

市财政局审查了招标文件、中标公告、评标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相关当事人就投诉事项的说明,并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市财政局查明在竞争性谈判评标期间,谈判小组在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同时进行二次报价,其评标程序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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