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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规范全流程管理。办法将虚拟电厂分为发电类和负荷类,明确其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旨在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

东南网8月7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尤方明) 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省内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市场交易、系统接入、安全管控等全流程工作。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其对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从建设及接入管理、能力测试管理、交易及结算管理、运行与安全管理以及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参与市场交易要求,《办法》将虚拟电厂划分为发电类与负荷类两大类别。其中,发电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和分布式储能等资源;负荷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可调节负荷(含用户计量关口内合规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同一运营商可同时建设多个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单元)。

《办法》明确,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流程包括资质审核、系统接入调试、能力测试、档案管理、运行监测等环节,并对各环节执行标准作出清晰界定。

《办法》提出,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满足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定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持续强化聚合资源调节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分布式电源、储能的精准调控水平,强化可调节负荷等资源的快速、实时响应能力。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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