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省人社厅发布高温防暑提醒:劳动者应加强高温天气自我防护,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防暑降温、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可及时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福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每年5月~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省人社厅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福建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记者 胡一晟)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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