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通过的《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同时废止。这是我省时隔20多年,对沿海防护林条例的重新制定,更好体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条例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将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原则,对破坏防护林等违法行为,在上位法罚款额度内作出了顶格处罚规定。如对盗伐防护林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防护林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其他防护林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人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共同参与沿海防护林的建设,构筑“大保护”格局。(记者 郑昭)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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